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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安全生产例会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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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4.17安全生产例会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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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勇刚

一、参会情况说明

所有安全管理员要重视并积极参加公司每月的安全生产例会,如本人不能按时参加,请安排相关人员参加并做好记录。如因不按时、不积极、不按规定参加的安全管理员,有相关部门倒查其责任,由本人自行承担所有后果。请假人员应该说明原因(必要事情除外,但应安排其他人员参加),凡是没有参加安全生产例会的安全管理员,公司决定:1.取消当年优秀安全管理员评选资格。2.车辆年审、二维等,需安全管理员补完未参加的安全生产例会内容后,再领取相关车辆证件和资料。

二、“五一”安全工作部署及要求

(一)最近出现极端天气,山区道路易受大雨暴雨天气影响,出现路面湿滑等现象,提醒驾驶员一定要减速慢行,仔细观察、弯道时提前鸣笛安全行驶。

(二)针对安全风险和恶劣天气、不良气候对安全行车带来的隐患,落实车辆监控和安全检查;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提醒驾驶员遵守安全法规和科学避险规定,及时防范治理安全风险隐患;严惩违法违规行为,严禁营运车辆超速、超员、疲劳驾驶,坚决杜绝群死群伤事故,坚决防范安全事故。

(三)“五一”节假临近,按照以前惯例,涉爆和运输剧毒的车辆原则上会停运,届时以公安部门发布的通知为准。要求“五一”期间停运的,必须按照通知要求严格执行。

(四)危化品车辆节假期间不能上高速,如果有高速公路上执行能源补给运输任务的,需提前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报备,未经许可绝不能违法擅自驶入高速公路。“五一”临近前,要提前做好运输任务安排以及和有业务来往的储备站进行对接,做好充分储备。被迫走老路运输的车辆,一定注意运输时间的安排,坚决不能超时疲劳驾驶。

五)春季天气逐渐变暖,驾驶员行车时容易出现春困,公司在工作群里推送相关行车要求、应急处置操作、安全行车连接等信息,车辆管理员应向从业人员作有效传达。  

六)汛期从4月中旬至9月底,是每年时间跨度长的重要特殊时期,请各安全管理员高度重视,认真按照公司在工作群发的汛期相关文件要求做好安全工作。并突出对驾驶员汛期恶劣天气下的驾驶技能和应急处置安全教育培训,汛期要重点关注天气、路况等信息,遇极端天气、路况时提前作部署安排和制定安全应对措施。严格落实暴雨或地质预警等极端恶劣天气下车辆停班停运要求。

七)驾押人员安全承诺书、汛期试卷和管理员安全责任书等资料,各片区安全管理员积极收集并督促从业人员在规定时间尽快完成。

八)每月需要年检的车辆,提前做好年检安排,保证充足的时间,以免不确定因素影响车辆到期未年检,导致公司赋红码停运整改。

九)五一节假日5月5日,公司在五通桥经开区卢博丽尔开展液氯、盐酸、双氧水运输的应急演练,相应类别的从业人员要应到尽到,积极参加。

十)所有四川境内运行的车辆尽量在五一放假前6小时内不上高速,已经在高速上的车辆,做好时间安排尽快驶离高速。

十一)各管理员要着重提醒驾押员注意:行车时间日间4小时,夜间2小时,每次休息时间20分钟以上,宁可多停2分钟,也不要卡点。提前做好休息时间安排,有休息条件时就休息,不要等着临近休息行驶时长才休息,以免其他因素不能停车休息而造成超时疲劳。

 

郑炜

三、传达众通【2026】31号《关于做好2026年汛期道路运输安全工作的通知》内容

2026年汛期即将到来,按照部、省、市各级主管部门汛期安全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公司汛期道路运输安全工作的实际,现就2026年汛期运输安全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和落实责任。汛期历来是道路运输事故和地质灾害易发多发时期,也是道路运输安全工作的关键时期,公司各科室、各人员要高度重视,认清汛期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形势,压紧压实公司各级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汲取省内外发生的道各类事故教训,加强安全生产与应急管理及防汛减灾工作的各项准备,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把任务分解到岗到人,层层压实责任,形成责任具体、任务到人、环环相扣的责任闭环链条,确保提前部署,落实到位。

二)压实责任,开展汛期暑期安全生产重大风险隐患排查整治行动

1.开展驾驶员汛期安全警示教育培训

安全科及各安全管理人员要针对汛期特点,在汛期前组织全员签订防汛安全承诺书,开展以《道路运输驾驶员应急驾驶操作指南》、典型事故案例以及防洪水、防滑坡、防泥石流、防雷电、森林草原防灭火等为主要培训内容,有针对性的汛期安全警示教育培训和考试,提高驾驶员的安全行车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未经教育培训或教育培训考试不合格的驾驶员,一律不得参加汛期道路运输营运。

2.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要开展汛期安全隐患排查,深入排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管理薄弱环节,做好汛期关键时段、关键岗位、关键环节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重点排查车辆技术状况、车载安全应急设施设备、驾驶员资格审查和安全教育培训、车辆动态监控管理等关键环节;针对夏季高温天气的特点,加强消防安全隐患排查,严格排查车辆的油、电、气路是否完好、随车灭火器等消防设施设备配备是否齐全有效,严格排查车载终端和电子运单使用情况。对查出的隐患,要强化整改措施,落实专人限期整改,建立排查整治档案,形成整改闭环。不符合营运资格、未参加汛期教育培训和考试或考试不合格的驾驶员,车辆技术状况不合格、车载安全应急设施设备配备不齐全、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不能正常使用的车辆,一律不得参加汛期营运。

3.强化车辆运行动态监控

要严格履行动态监控主体责任,切实落实动态监控岗位责任和卫星定位系统监控管理制度。监控人员要履职尽责,运用主动智能防控系统,实行车辆全过程实时监控,对车辆的运行线路、行驶速度、经停地点等状况加强动态监控,及时发现并纠正制止驾驶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消除不安全状态。并将收集到的极端天气、地质灾害等信息,通过监控平台向驾驶员进行推送,提醒按照应急预案妥善采取避险措施,坚决杜绝冒险行车行为。确保“车辆不停、监控不断”,实行全过程实时监控。及时发现和核查处罚“三超”、疲劳驾驶和接打电话、抽烟等违规行为,消除安全隐患。

4.密切关注气象路况信息,落实信息传递响应机制

安全科、动态监控科要密切关注气象路状信息,落实极端天气信息传递机制。值班人员要将暴雨天气和雨情、水情、汛情、运输线路途经路段的道路通畅情况和天气变化等信息通过微信群和监控平台及时发布传递到一线驾押人员。业务科、安全科要根据情况提前做好运输组织方案和应急预案,提早做好各种自然灾害引发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对准备工作。如遇恶劣天气、地质灾害等突发情况造成公路断道或严重影响行车安全时,必须严格落实“汛期六项措施”,采取“提前避让、预防避让、主动避让”,终止运行或改道等应急处置措施;已在途中运行的车辆,通知驾驶员必须将车辆停放到安全地带等待或在交警指挥下按照规定的绕行线路运行,严禁在路况不明、灾害不清的条件下擅自绕道运行。

5.强化汛期运输保障和应急处置

公司安全科、业务科要掌握道路运输线路途径路段的道路畅通情况和天气变化情况,提前做好运输组织方案和应急预案,提前做好各类自然灾害引发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对准备工作,防止因自然灾害导致行车事故发生。

6.加强汛期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形成良好安全氛围

公司要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利用传单、标语、微信群等多形式、多渠道开展汛期安全宣传教育,宣传汛期道路交通安全常识,及时向从业人员推送道路交通状况、气象信息和出行提示,营造良好的安全氛围,提高驾驶员的安全防汛意识。

三)落实责任,加强汛期安全检查

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要组织开展汛期安全检查,督促各科室及各片区认真落实汛期安全生产的各项措施和要求。公司领导要深入运输一线,确保责任、措施落到实处。对汛期安全责任不落实、职责履行不到位造成运输安全事故的管理人员及驾押人员要严肃追责。

四、五一节假日提级管控要求

(一)对车辆和人员资质、罐体资质、三超一疲劳、运单申请等情况开展“五一”节前重大风险隐患排查,对800公里以上运距的路线开展安全风险识别并编制路书,未进行风险识别的,禁止开展运输业务;已开展800公里以上运距运输业务的,原则上驾押人员同时具备驾驶员、押运员从业资格,实施“双押双驾”。

(二)节假日期间的交通运输重大风险危险源体系提级管控,包括节假日备案上高速运输的、有轨迹无运单、超速和疲劳驾驶等情况视为重大危险源进行提级管控。管理员应对驾押人员进行专项培训,确保理解并执行相关要求。

(三)重点排查高速公路多次超速、报停车辆有行驶轨迹、正常运行车辆有轨迹无运单、未上线车辆有高速公路卡口通行记录等情况,对排查出的重大风险问题和隐患要及时报告公

司,制定整改方案,建立台账,落实闭环整改,未经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禁止五一节期间开展运输业务。

(四)“五一”节假日期间值班人员要关注极端天气和路况预警信息,及时通过监控平台和微信工作群将预警信息出递给驾押人员,“五一”期间需营运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不得驶往红色或橙色预警的区域,在途车辆遇上极端天气和路况应寻找安全位置就地停车,驾押人员要及时报告当地公安、交通部门。

(五)“五一”期间,公司每日将安排1名负责人在岗带班盯守,督促值班人员通过动态监控系统、危险货物电子运单系统等,发现问题隐患立即处置,确保监控报警信息处置动态清零,并全面清零前期未处置的预警和报警信息,坚决杜绝“有报警不处置”情形发生。

值班人员必须于当日上午10:00前在系统完成提级管控资料填报,并接受部、厅的抽查调度。一旦发生符合重大危险源提级管控的情形,必须于当日下午17:00前完成核查整改,并把核查整改信息反馈给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六)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五一”节假日期间将通过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电子运单系统,对“五一”节假日期间营运的危货运输车辆全面排查,发现有动态监控不在线、未按规定填报电子运单、三超一疲劳等违法违规行为仍在运营的车辆,将立即采取停运措施,逐级上报至交通运输部,依法加大惩处力度。

 

 

龙勇刚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专项培训

  第六十九条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按照要求配备押运人员,并保证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控之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对运输车辆、驾驶人员的作业状态进行实时监控、管理,及时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等违法违规驾驶行为,实现安全监测、监控和预警。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的驾驶人员应当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日间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四小时,夜间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二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二十分钟。

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停车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因住宿或者发生影响正常运输的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还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解析:1、休息时间尽量在30分钟以上,以免监控系统数据不及时导致疲劳驾驶。2、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车辆需要在某一个地方超过24小时停车的,应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七十条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划定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许可管理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 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第七十二条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出现流散、泄漏等情况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立即向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卫生健康部门通报。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七十二条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出现流散、泄漏等情况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立即向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卫生健康部门通报。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一百零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驾、押运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

  (二)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未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或者未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

(四)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装备、设备和物资;

解析:防爆电筒,多功能破窗锤、垫轮胎的木桩、防护面具、防毒面具等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装备、设备和物资。

(五)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未对运输车辆、驾驶人员的作业状态进行实时监控、管理;

(九)托运人未向承运人提交电子或者纸质的危险货物托运清单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相关情况,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上粘贴、印刷、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解析:动车必须要申请电子运单,保证有轨迹有运单。以免被上级部门通报。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

  (二)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

   (三)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

  (四)未取得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未悬挂、喷涂或者遮挡、拆除警示标志,或者警示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解析:污损、看不清、不反光等情况为不符合国家标准。跑山区道路的车辆着重注意,有污渍及时擦除。

(二)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不按照要求配备押运人员;

解析:有些涉爆和厢式车辆存在临时动车,随便找一个没有押运证的人员坐副驾,这是不允许的,押运员必须是由公司经过培训后并考取押运证的人员。

  (三)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较长时间停车,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四)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出现流散、泄漏等情况,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采取相应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一百一十三条 对发生交通事故负有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由公安机关责令消除安全隐患,未消除安全隐患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上道路行驶。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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